3/28/2009

Hugo:五鬼掏空法案

2009年春天時,在臺灣立法院的大門前裡,有一群情緒激動與憤怒的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團體,正在舉行例行的抗議活動,他們抗議立委是吃錢大怪獸,他們抗議臺灣日益嚴重的貪腐政治,他們抗議立委阻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

在立法院裡,有兩位不同黨的黨鞭立委在談話,一位戴綠帽的黨鞭立委對另一位戴藍帽的黨鞭立委說,「要不是人民的輿論壓力,我們何必要審議什麼‘陽光四法與陽光九法兩套的陽光法案’?不過我們在去年綠色執政時,已經將‘陽光法案’,變成‘腦殘法案’與‘空空法案’,因此它規範不了我們立委;臺灣人民怎麼不先想一想,我們花了多少錢選立委?我們怎麼可能不大撈錢還本與大賺利息錢呢?」

那位戴藍帽的黨鞭立委也附和著說,「要不是人民的輿論壓力,我們立委何必要審議什麼‘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過我們準備在今年藍色執政時,也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變成‘面目全非法案’與‘空空法案’,因此它也限制不了我們立委;臺灣人民怎麼不先想一想,我們花大錢選立委時,他們拿了多少紅包與好處?我們怎麼可能不海撈還本與大賺利息錢呢?」

戴綠帽的黨鞭立委好奇地問道,「你們執政黨用什麼妙計,能夠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面目全非法案’與‘空空法案’?」

戴藍帽的黨鞭立委微笑地回答,「很簡單呀!第一,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改名為‘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所以它就有許多漏洞可以脫罪了;第二,將它定義成‘新訂定的獨立罪名,依照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這個罪是不溯及既往、往後生效’,如此過去我黨的千件萬件貪腐案就一次漂白了;第三,完全不採用英國、香港或星國的立法例,直接把這些不明來源的財產認定為貪污犯罪所得,推定為貪污行為,變成重罪,而是把這項罪名認定為‘獨立罪名’,課以公務員‘說明’的義務,刑度採用的是‘三年以下的輕罪’;第四,對於涉罪者的不明來源財產,如果‘公務員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只不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要求不能僅將財產來源不明列為唯一構罪要素,而是要增加檢方偵查過程中,發現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有具體貪污嫌疑,並已列為被告者,才須履行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這樣‘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就立法立沒了嗎?」

立法院裡的清潔員聽了他們的談話後,十分氣憤地說,「沒有‘耶穌基督愛與正義的道德理念’與‘《十誡》絕對的道德信仰’內涵的民主,就是一場騙人的鬧劇,就是一場人民與政客的交易活動,就是一場人人出賣靈魂與道德的戲碼,從1949年到2009年的臺灣假民主鬧劇,不就是如此嗎?」

2009-3-26(Hugo Liberalitas:http://blog.roodo.com/hugoli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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