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2009

Hugo:革命與殺人的道德性基礎

《十誡》(10 Commandments)說,“You shall not murder”(第六誡:你不可以謀殺人);它並不是說,“你不可以殺人” ,這其中的區分意義,你必須從《十誡》的本質與內容來分析才能完全理解,那麼《十誡》的本質與內容是什麼呢?

《十誡》的本質,體現了“God is Love” 與“God's steadfast love and righteousness”的意義;《十誡》的內容,就是主耶穌基督所說的“'You shall 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十誡》的前四誡)與“You shall love your neighbour as yourself.”(《十誡》的後六誡) ,離開了這些基礎,那麼革命或殺人活動就絕對是一種重罪(Sin and Crime)的行為。

人類的革命或殺人道德性基礎,必需完全建立在不違反“《十誡》的原則與立場”與“《十誡》的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defense, Self-responsibility, Self-directed morals內涵意義”上才具有合法性。

那麼那些革命或殺人活動,是屬於不違反“《十誡》的原則與立場”與“《十誡》的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defense, Self-responsibility, Self-directed morals內涵意義”的殺人行為呢?

例如,“保護好人被壞人殺”的殺人行為(如美國攻擊納粹)、“自衛殺人”(如鄧玉嬌殺人事件) 、“抵禦邪惡勢力” 的殺人行為(如美國參加韓戰) 、“抵抗暴力政權” 的殺人行為(如吳樾、徐錫麟、林冠慈、林覺民、楊佳等的殺人事件)、“保家衛國戰爭” 中的殺人行為(如東亞大陸人的抗日戰爭)、“抵禦侵略者戰爭”中的殺人行為(如Tibetan抵禦共軍侵略的戰爭)等。

那麼那些革命或殺人活動,是屬於違反“《十誡》的原則與立場”與“《十誡》的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defense, Self-responsibility, Self-directed morals內涵意義”的行為?

例如,蔣介石殺陶成章(1912年1月14日,為了個人的政治利益) 、蔣介石的北伐侵略戰爭(1926年至1928年,實踐漢人大一統的邪惡意識) 、孫文的聯俄容共政策(孫文在1923年與共產國際合作,蘇俄方面給予孫文大量武器和財政援助,並派出軍事顧問幫助孫文建軍與北伐殺人)、周恩來殺顧順章家屬的行為(1931年5月)、共軍侵略Tibet戰爭(1950年10月7日) 、國民黨的228大屠殺(1947年2月至5月發生於臺灣)、共產黨的六四大屠殺(1989年6月4日)、胡文海的殺貪官家屬行為(殺無辜者)等。

茲以胡文海與楊佳為例,讓我以此來分析他們在“《十誡》的原則與立場”與“《十誡》的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defense, Self-responsibility, Self-directed morals內涵意義”的區別:

據資料記載,胡文海自2001年3月16日起,將搜集的貪官證據材料,徵得村裏121名黨員、幹部、群眾簽名,開始艱苦告狀的過程。從鎮、區、市一直到省,循著公安、紀檢兩條路徑,時間長達8個月。但是各級當權者只是大筆一揮,按原路批回給當地鎮有關部門。當地權貴是腐敗受益者,當然壓下,不予理睬。這期間,胡文海也曾遭受鐵鍬襲擊頭部,險些喪命,據有關報道說是村黨支書所指使,欲殺人滅口。於是胡文海忍無可忍,用獵槍、斧頭等兇器,對村幹部極其家屬進行慘無人道的血腥屠殺,其中兒童、婦女盡在屠戮之內。

楊佳攻擊的是“共產黨的政權機器”,他的行為在捍衛自己的尊嚴(他在法庭說,“如果,人沒有尊嚴,人不如死去”),他的行為在表述“共產黨政權是罪惡的” (他在法庭說,“我是無罪的,是他們違法,有罪的是他們” ),他在警局只殺年青男警不殺女人(他在法庭說,“我不認為他們(被殺的警察)是無辜的”),他是有預謀被逮捕與接受司法審判的(他在法庭說,“被這樣的警察管理著的國家,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最後都會被判刑坐牢”),他用生命來對抗邪惡的司法與警察系統(他在法庭說,“這些警察之所以敢這樣,都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你們”) ,他坦然地承擔了殺人的責任,這與胡文海以“恨”來“濫殺無辜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在一個邪惡與殺人的政權下,“正義”與“道德”只是一個屁,胡佳的行為是符合“《十誡》的原則與立場”與“《十誡》的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defense ,Self-responsibility, Self-directed morals內涵意義”的;但是,胡文海的行為卻明顯不是的,“胡文海的行為”與“周恩來殺顧順章家屬的行為”本質上是相同的。

胡佳與林昭的戰鬥精神,提供了東亞大陸人抗暴的精神力量,它可能成為東亞大陸人推翻邪惡共產黨政權的第一塊骨牌力量,就像“吳樾、徐錫麟、秋瑾、溫生才、林冠慈、陳敬嶽、鐘明光、林覺民、喻培倫、 史堅如 、彭家珍、馬福益、熊成基、 禹之模、佘英、劉慎終、宋玉琳、陳可君、李文甫、陸皓東、唐才常、譚嗣同”等是推翻滿清專制政權的力量一樣,不是嗎?

東亞大陸人,如果你可以一手拿《聖經》(《聖經》裡有《十誡》)與一手拿槍,那麼你就可以成為下一位名留人類未來歷史的胡佳,那麼你就可以成為未來推翻邪惡共產黨政權的英雄,那麼你就可以成為未來東亞大陸有道德理念的革命者,那麼你就可以成為未來東亞大陸代表正義力量的革命者,不是嗎?

2009-6-26(Hugo Liberalitas:http://hugolovelordjesuschrist.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