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多年來,漢人有過真正獨立的民主與司法嗎?當然沒有,因為漢人根本不相信獨立的民主與司法價值,根本不認同獨立的民主與司法理念,他們怎麼可能會有真正獨立的民主與司法呢?他們怎麼可能會接受真正的三權分立政治呢?
有人或許會說,“台灣已經民主化了,難道也沒有獨立的民主與司法嗎?”;事實上,所謂的“台灣民主化”,“只不過是一種有表像選舉活動,而無實質‘Individualism、Liberalism、Love、Justice、Democracy、Freedom、Human Rights、Everyone equality、The rule of law、Happiness、Blessedness、Peace ’等理念與價值的文化”,這不就是愚人與騙人的把戲嗎?
凡是不敬畏God、不遵守十誡、不認同Absolute moral values、不認同“愛人如己”的理念、不認同“愛敵人如己”的理念、不認同“愛人如愛God”的理念、不認同“寬容”的理念等的人,你如何能期待他們會挺身捍衛“Individualism、Liberalism、Love、Justice、Democracy、Freedom、Human Rights、Everyone equality、The rule of law、Happiness、Blessedness、Peace”等的理念與價值?你如何能期待他們會挺身捍衛“三權分立的政治”、“獨立的民主與司法”與“民主與司法的正義”?
“台灣的民主”與“台灣的司法”,就像是“櫥窗裡明碼標價的妓女”,他們都是“可以花錢購買的商品”,他們都是“出賣人的靈魂的產業”,他們都是“所有貪腐政治的根源”,不是嗎?
台灣人有誰不知道,“三千台幣可以買一張立委的選票”?那麼台灣人有什麼東西不可以買?那麼台灣人有什麼東西不可以賣?那麼台灣人有什麼東西不可以交易?“大陸的民主專政”與“大陸的警察與司法”,不也是如此嗎?
“台灣的民主”與“台灣的司法”,只要稍微與權力掛上勾,那麼當權者就可以一切以“隻手遮天”了,你看,台灣著名而重大的案件,例如,“雷震的冤假栽贓案”、“江南暗殺案”、“林義雄血宅案”、“劉邦友滅門血案”、“尹清楓命案”、“拉法鑑案”、“第一夫人運美鈔案”、“319槍擊案”、“第一家庭貪腐案”等,它們怎麼可能當時破不了案呢?這絕對不是一些辦不下去的案件,而總是那些經常辦不上去的案件,不是嗎?
漢人文化早該死了,否則真不知道要禍害兩岸的人到啥子時候?如果不徹底地剷除所有的雜草與毒藤,你如何能在平地上建立偉大的耶穌道德與文明大廈?如果不徹底地清除所有的汙水與臭泥,你如何能在乾淨的河流裡注入聖潔的耶穌福音與活水源?
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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