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2008年11月1日,馬英九總統接受報社專訪時語氣強硬說,「反對黨批評也要講證據」。他說,政府推動兩岸和解兼顧尊嚴與國家安全,「哪有自我矮化或賣台,說出一件來看看」;他強調,他堅持主權與尊嚴,毫無一寸讓步,也願意接受檢驗。
馬英九,當你當選「中華民國總統」時,你就必須知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憲法上的敵國關係,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叛亂組織」,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共匪組織」,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陳雲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特使」,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陳雲林是共匪」,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同陳雲林會談與簽協議,就是通匪叛國」,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同陳雲林會談與簽協議,就是通敵叛國」,你就必須知道ROC憲法上「同陳雲林會談與簽協議,就是觸犯刑法第104條死刑罪的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04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不知道嗎?
2008年11月3日,陳雲林來台訪問,他來台的目的,就是要向全世界明確宣示「台灣是PRC的一個特區」、「台灣是PRC主權的一部分」、「台灣是PRC內政的對象」、「台灣是PRC反分裂國家法的對象」、「台灣是PRC1300顆導彈的對象」,你不知道嗎?
馬英九,當你以「接受一中,臺灣不表」與「不插國旗、不稱國號、不唱國歌、不堅持使用總統名稱」等方式,來歡迎與接待陳雲林時,你已經向全世界宣布「台灣承認一中、台灣接受一國兩制、台灣接受大陸統一台灣、台灣接受出讓台灣主權、台灣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分裂國家法》」,你已經向全世界宣布這不是「ROC與PRC會談」,你已經向全世界宣布這是「PRC的國共會談」,你不知道嗎?
馬英九,當你以「接受一中,臺灣不表」與「不插國旗、不稱國號、不唱國歌、不堅持使用總統名稱」等方式,來歡迎與接待陳雲林時,你已經觸犯了「通匪叛國罪」與「通敵叛國罪」,你已經觸犯了『刑法第104條死刑罪」的行為,你已經在國際外交上矮化了「中華民國」,你已經在國際外交上出賣了「中華民國」,你已經在國際外交上出賣了被「中華民國政權」所綁架的「台灣主權」,你已經在國際外交上出賣了「台灣土地主人的權益」,你不知道嗎?
馬英九,當你在「台灣承認一中、台灣接受一國兩制、台灣接受大陸統一台灣、台灣接受出讓台灣主權、台灣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分裂國家法》」的基礎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兩岸和平協議」或任何協議時,那麼你就是在文字上完全的出賣台灣主權了,那麼你未來就不可以在國際外交上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統一台灣名義執行「反分裂國家法」與發射「1300顆導彈」了,那麼你未來就會讓台灣變成第二個被PRC血洗與大屠殺的圖博,那麼你未來就會讓台灣在被PRC血洗與大屠殺時沒有其他國家能夠合法地出兵救援台灣(屬於PRC內治問題),你不知道嗎?
2008-11-1(Hugo Liberalitas:http://blog.roodo.com/hugoli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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