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民主政治(Democracy),就是“你作主人”的政治,就是打破“官與民”關係的政治,就是打破“皇帝與老百姓”關係的政治,就是建立“你是主人”與“你可以選僕人”的政治,就是明確化“你是主人”與“僕人為你服務”的政治。
這就是“人民是主人與政府是僕人”的概念(The People are the Masters and the Government is the Servant);這就是“所有政府與公僕的權力均來自於人民的授權”的概念 (All government's power come from the people)。
“你所選的僕人”就必須是能夠聽你的話的僕人(The master have right to instruct servants to do the work),否則你就可以隨時解雇這個僕人;僕人無權制定法律,只有你才有權力制定法律,因為你是“僕人的主人”,你當然可以為僕人制定法律,豈能讓“僕人制定法律來管理主人”?
這就是“人民有權制定法律”的概念(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a Constitution),這就是“政府與公僕必須遵守主人所制定的法律”的概念,這就是“政府與公僕必須執行主人所制定的法律”的概念。
“你所選的僕人”就如同你所選購與豢養的“牛”,這“牛”必須完全聽你的話與為你耕田;如果“牛”不聽你的話或不為你耕田時,身為“主人”的你,就必須用鞭子抽打牠,直到“牛”完全順服於“主人”的意志為止!
這就是“所有服務於政府的人員都是僕人”的概念(All public officials are servants);這就是“議會政治”(Parliamentary politics)與“人民要求政府負責任的政治”概念;這就是“政府屬於人民,政府受人民管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概念(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如果你用鞭子抽打牠,這“牛”還是不聽話時,那麼你有權隨時更換牠,否則你怎麼算是“牛”的主人呢?這就是“人民有權選擇他們的僕人與有權解雇他們不喜歡的僕人”的概念(People have 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choose their public officials and to dismiss them)。
如果“牛”變成了惡魔而威脅到了你的生命時,你可以拿槍或刀殺死牠,否則你怎麼算是“牛”的主人呢?這就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的概念( The 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如果“牛”(政府、公僕)變成了你的壓迫者與奴役者時,你應該用鞭子鞭打、處罰、教育或趕走牠,還是你要對牠進行“抗議、遊行、上書、上訪、舉白布、臥軌、自焚、跳樓、跪哭、跪求”呢?在正常的民主政治(Democracy)文化裡,你覺得農民(主人)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對待他所養的惡“牛”(政府、公僕)呢?
僕人不能大過主人,如果僕人不聽從你的規定,僕人行使超過你所授予他或她的職權時,那麼你有權行使解僱權,將這個惡僕人關起來或趕走,否則僕人豈不是要濫權與造亂了?這就是“有限授權的政府”的概念( Limited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 Man is not free unless government is limited)。
僕人的權力不能大過主人的權力,如果僕人處處要干涉你的行為,處處要你聽從他或她的命令,那麼你有權行使解僱權,將這個惡僕人關起來或趕走,否則僕人豈不是要當你的主人了?這就是“政府與公僕的積極不干預主義”的概念( 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
僕人的薪水不能超過過主人的薪水,主人只要將薪水的十分之一支付給僕人即可,因為十個人養一個共用的僕人是很合理的,如果僕人騙你,要你多付他或她的費用,那麼你有權行使解僱權,將這個貪心的僕人趕走,否則僕人豈不是要騎在你的頭上了?這就是“十一稅與單一稅率”的概念(Flat tax rate, single rate)。
這就是《聖經‧舊約》所規定十一奉獻,將十分之一的收入奉獻給God,作為維持聖殿、祭司生活的費用; 因此,你將收入的十分之一支付給你的僕人已足夠,難道你的僕人比God更尊貴,需要更多的捐獻嗎?
這就是十一稅(Flat tax rate)的概念,以收入的十一稅(所得稅)作為維持政府(All government's power come from the people)、公僕(All public officials are servants)的費用是合理的。如果有有政府(Government)想假藉各種名義或藉口,來徵收多於十一稅(Flat tax rate)者 ,這都是屬於非法與不道德的行為。
這些屬於非法與不道德的稅,包括徵收“消費稅、營業稅、食品稅、贈與稅、遺產稅、繼承稅、公司稅、富人稅、利息稅、奢侈品稅、印花稅、結婚稅、關稅、貨物稅、鹽稅、證券交易稅、屠宰稅、礦區稅、契稅、使用牌照稅、戶稅、筵席及娛樂稅、港工捐、防衛捐、汽車牌照稅、公路稅、房屋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環保稅、能源稅、遊艇稅、寵物稅”等。
還有一種屬於非法與不道德的行為,那就是你的僕人拿你的錢去經營產業或事業,然後以此產業或事業來賺取主人的錢,這就是“政府與公僕”無權經營“國營企業或事業”的概念,豈能讓 “你的僕人”變成了“你的老闆”?
如果僕人擅自雇用“許多不做事與干涉你行為”的僕人,並且要求你支付這群不需要的僕人的費用時,那麼你有權行使解僱權,將這個惡僕人與這群不需要的僕人趕走;然後,主人必須精簡僕人的人數、減少僕人的濫開支、不讓僕人干預主人與讓主人全面開發自由市場等,否則僕人豈不是要吃垮你的工資?
這個所謂的惡僕人,就是共產黨、社會主義者、卡特(James Earl Carter, Jr)、奧巴馬(Barack Hussein Obama II)、阿諾(Arnold Alois Schwarzenegger)等人,他們就是專門搞“大政府、高稅收、增加政府開支、處處干預政治、濫發貨幣與製造通貨膨脹”的惡僕人,他們就是專門製造經濟不景氣與大蕭條的兇手。
後面所說的就是“小政府(Minarchism, Minimal Statism, Small Government)、減少政府開支、低稅制、政府與公僕的積極不干預政策( 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 、控制貨幣與解除通貨膨脹、推行放任的自由市場政策(Laissez-faire Economy) ”的概念,這就是美國雷根(Ronald Wilson Reagan)總統“解決經濟不景氣與大蕭條的方法”,這就是雷根收拾卡特政府經濟爛攤子的方法,這就是雷根創造美國六年經濟奇蹟與擴張的方法,將來還需要有另一位雷根來收拾奧巴馬與阿諾政府的經濟爛攤子,不是嗎?
你必須知道,你的僕人一旦有了你的有限授權後,他或她就會偷偷設法擴權、越權與濫權,只要你稍不注意,你的僕人就會變成野獸吃人;因此,在你雇用你的僕人之前,你必須用法律做好一個籠子,將你的僕人關進這個籠子裡,否則你如何能確保你的尊嚴、生命、自由、財產與幸福呢?
這就是以“法治”(Rule of Law)來取代“人治”(獨裁專制)的概念;人類是一種經常會犯罪與具有罪性的實體,你怎麼可以隨意將一部分權力授給你的僕人呢?你怎麼可以不用籠子來有效防範你的僕人呢?你怎麼可以不用法律與制度來約束你的僕人呢?
那麼要如何用法律與制度來約束你的僕人呢?那就是實行“三權分立政治”(Sep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與行使“第四權的監督權”(大眾傳播與媒體的監督權) 。所謂的“三權分立政治”,就是“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職權範圍要分開與分別獨立行使,以防止政府權力集中與濫用權力,以達權力制衡的目的”,以美國憲法為例,“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 ,這樣的分權方式,還能產生集黨政軍大權為一身的秦始皇、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蔣介石嗎?
所謂的“第四權的監督權”,就是“大眾傳播與媒體的監督權”,它是主人的眼睛,專們監督“牛”是否耕田,專們監督僕人的行為,專們監督上述三權的工作情形,你能沒有它嗎?
但是,“大眾傳播與媒體”必須具備有“Self-dignity, 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responsibility, Self-protection, Self-defense, Self-directed morals, Self-enforced orientation”的道德理念與精神,否則它將變成“媒體暴力”與“媒體怪獸”,成為製造社會動亂與不安的禍源,普遍人民痛苦指數偏高的台灣不就是如此嗎?
試想,如果是“人治”(獨裁專制),那麼它就是一腳的桌子,它很容易就被人所推翻了,這就是東亞大陸自1912年至2009年今天,每天都有人喊要推翻這東亞大陸萬惡的“人治”政權的原因,不是嗎?
如果是“結合實行三權分立政治與行使第四權”的“法治”(Rule of Law),那麼它就是四腳的桌子,真正的四腳桌子是很穩固的,這就是美國的民主憲政(Liberal democracy (or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能夠持續233年(1776年7月4日至2009年)而不被拋棄與推翻的原因,不是嗎?
還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是建立在個體人(Individualism)的自由意識(Liberalism)上的,是建立在個體人(Individualism)的自由精神(Spirit of Liberty)上的,是建立在個體人(Individualism)的自由化(Individual Freedom)上的!
因此,民主政治(Democracy)可以促成人類“精神的自由化、文化的自由化、經濟的自由化、政治的自由化、教育的自由化(Spiritual Liberalization, Cultural Liberalization,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Political Liberalization, Educational Liberalization),這些自由化可以幫助人類獲得自由、喜樂與幸福的價值!
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是建立在個體人的自我尊嚴、自我管理、道德自律、自我責任感、自我保護、自我防衛、自我道德導向(Self-dignity, Self-control, Self-government, Self-responsibility, Self-protection, Self-defense, Self-directed morals, Self-enforced orientation)上的!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是建立在個體人意識到捍衛個體人的尊嚴、正義、自由、人權等理念(Fight for individual dignity, justice, liberty, and human rights) 上的!
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是建立在個體人認同《美國獨立宣言》(《The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 1776)裡的“所有人都是被造物主創造而平等的,它們享有不可被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快樂的權利”(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文字理念!
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是建立在個體人認同美國《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 November11, 1620)裡的“爲了God的榮耀,爲了增強基督教信仰……我們漂洋過海,在維吉尼亞北部開發第一個殖民地。我們在God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爲一民衆自治團體。爲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布的被認爲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文字理念!(Having undertaken, 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 and Honour of our King and Country, a Voyage to plant the First Colony in the Northern Parts of Virginia, do by these presents solemnly and mutually in the presence of God and one of another, Covenant and Combine ourselves together into a Civil Body Politic, for our better ordering and preservation and furtherance of the ends aforesaid; and by virtue hereof to enact, constitute and frame such just and equal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 and Offices, from time to time, as shall be thought most meet and convenient for the general good of the Colony, unto which we promise all due submission and obedience.)
這就是“人民有選擇的權利”(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的概念,這就是“住民有自決權與自治權”(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autonomy)的概念,這就是“住民有立法權”(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a Constitution)的概念,這就是“住民有獨立建國權”(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a nation)的概念,這就是“自由的個體人、獨立人與獨立國”( Individual Freedom, Independent person, Independent State)的概念!
以上所述的民主政治(Democracy)基礎的理念,它們都來自於《聖經》與《十誡》,如果人不敬畏與遵守造物主的道德戒律,那麼人怎麼可能建立有道德的民主政治(Democracy)呢?美國民主憲政(Liberal democracy or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道德內涵,不就是建立在敬畏與遵守造物主的道德戒律?不就是建立在敬畏與遵守《聖經》與《十誡》裡的道德戒律?
以上所述就是人類真正與道德性民主政治(Democracy)的概念,就是美國民主憲政(Democracy)的概念,它就是這麼簡單;那些刻意將民主政治(Democracy)概念講得很複雜或標新立異者,他們就是騙子,他們就是偷盜者,他們就是企圖要唬弄與欺騙你的人!
他們想把你手上的鞭子騙走,他們想把你的選舉僕人的權力騙走,他們想把你的住民自決與住民自治的權力騙走,他們想把你行使解雇權的權力騙走,他們想把你口袋裡的錢騙走,他們想讓你把籠子打開,他們想讓你養的牛駕馭你的意志,他們想讓你的僕人變成你的主人,他們想讓你繼續貧窮下去,他們想讓你當成白癡與愚民,他們想讓你變成他們的奴隸,不是嗎?
2009-7-21(Hugo Liberalitas:http://hugolovelordjesuschrist.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