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晚,香港電臺發自澳門的報導說,澳門立法會以25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原則性通過就23條起草的草案。這個法案條款規定:“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所謂的“澳門特區與內地雖然同屬一國,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絕大多數不在澳門特區實施。”,根本就是共產黨的謊言!在《基本法》下,哪裡還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立法權”? 在《基本法》下,除了“一國一制(一國共產黨專制)、沒有自治、不享有獨立的立法權”之外,還有什麼?
澳門在共產黨的“以經濟逼政治”的手段與陽謀下,竟然墮落到放棄自己對“自由、平等、民主、人權與法治等的價值理念”,這不就是飲鴆止渴與飛蛾撲火的行為嗎?共產黨也用同樣的“以經濟逼政治”的手段與陽謀,對待香港與台灣人,希望未來的香港與台灣不會成為第二個澳門,因為澳門現在已經是第二個“Tibet”了!
1951年5月23日,當Tibetan 同PRC簽訂《十七條和平協議》時,《十七條和平協議》規定:“ 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現行政治制度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以及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統一管理。” ,結果共產黨真的讓Tibetan享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立法權”了嗎?
Tibetan簽了《十七條和平協議》後,除了數百萬人的受壓迫、被奴役、流亡、流血與死亡之外,毫無“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可言;除了自動放棄“自由、平等、民主、人權與法治等的價值理念”之外,獲得了什麼?
人類歷史的教訓,就是人類經常會忘記歷史的教訓,而且還會忘記歷史血的教訓!那末未來的澳門,還有即將被逼迫面對簽訂《基本法》的香港與即將被逼迫面對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的台灣,將會是什麼樣的命運呢?
2009-01-06(Hugo Liberalitas:http://blog.roodo.com/hugoli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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