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政的存在基礎 11/12/2024
在後儒共時代,東亞大陸各地區的人,他們若想獨立建國,那麼他們須要了解「奠基在基督真理的憲政」的存在基礎,即「敬畏神與遵神的命令」與行出「神的慈愛與公義」。
他們若是不明白其存在基礎,那麼他們如何能參考其憲政而建立「能讓神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的國」呢?
「奠基在基督真理的美國憲政」理念,這包括下列的文件與思想:
1,美國的五份憲政文件
《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 1620)、《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6)、《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美國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1789)等。
在《五月花號公約》裡,提到了「以神的名義,阿門。.......為了神的榮耀,為了傳揚基督徒的信仰,為了我們國王和國家的榮譽......我們在神面前、也在我們彼此面前,共同莊嚴簽約,自願結為一個民事治理團體(a civil Body Politick);對此,我們都承諾遵守和服從。......於基督紀年1620年。」
從這文件可知,這些基督徒建立法律與政治的目的是要信仰神與榮耀神;他們知道「信仰神與榮耀神」才是通往「神的慈愛與公義」與「神的國」的有效途徑。
這不就是人類最早的「住民自決與住民自治宣言」嗎?這不就是未來東亞大陸人建立「住民自決與住民自治政治」的藍本嗎?
在《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裡,提到了「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長官是他們的受託人與僕人,無論何時都應服從他們。」、「國(the state)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應與司法分立,並應有明確界限。」、「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
從這文件可知,它告訴你「人民授予政府權力」;它不同於其它國的憲法「政府賜給人民權利」。
從這文件可知,他告訴你「維吉尼亞國(Virginia State)實行三權分立的憲政」。
美國人知道「人民永遠不要相信政府,人民必須用三權分立的憲政將政府關進獸的鐵籠子裡」。
註:Virginia State的全名是the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維吉尼亞邦聯);State應該翻譯成「國」而不是「州」。例如,美國的全名是美利堅合眾國,不是美利堅合眾州。
在《美國獨立宣言》裡,提到了「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被創造平等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造物主賦予他們絕對(certain)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
從這文件可知,它告訴你「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等是來自神所賦予的,不是人」、「人民授予政府權力,不是政府賜給人權利」、「人民有權推翻不符合人民意志的政府」。
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言裡,提到了「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這代表憲法的主人是人民,不是政府。這部憲法裡規定了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
在《美國權利法案》裡,其中的第一條修正案說,「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這第一條修正案是信仰基督者制定的,它保障了「信仰基督真理」與「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修正案的唯一合法存在基礎就是「敬畏神與遵神的命令」,否則這修正案就是保障「信仰敵基督謊言」與「傳揚敵基督文化」的惡法。
奧巴馬、拜登、賀錦麗、南希·佩洛西(Nancy Patricia Pelosi)、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 family)、喬治·索羅斯(George Soros)、比爾·蓋茲(Bill Gates)、安東尼·福奇(Anthony Stephen Fauci)、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布熱津斯基(Zbigniew Kazimierz Brzezinski)、阿爾·高爾(Al Gore)、加文·紐森(Gavin Christopher Newsom)、扎克伯格(Mark Elliot Zuckerberg)、克勞斯·施瓦布(Klaus Martin Schwab)等,他們正是濫用此第一條修正案者,他們是危害人類的惡魔。
在《美國權利法案》裡,其中的第二條修正案説,「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這第二條修正案業是信仰基督者制定的,它提到了「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自由」。那些心中有神的人,他們可以擁有和攜帶槍來捍衛正義;那些心中沒有神的人,他們擁有和攜帶槍,則將會危害到他人。
在人類的政治裡,如果政府有槍,人民沒有槍,那麼政府就可以實行專制與暴政;如果政府有槍,人民也有槍,那麼政府就無法完全地實行專制與暴政了。
人能合法地擁有槍,這是人獲得與捍衛「神賦予人的自由」的基本保障;然而,魔鬼卻會濫用此權利,例如,那些參與暴亂的人,他們是搶劫犯、安提法(Antifa)、黑命貴(Black Lives Matter)、零元購(Zero-dollar Shopping)者、黑幫集團等。
人的「自由」是來自神賦予的,不是政府給的;人的真正「自由」是建立在「敬畏神與遵神的命令」的律法上;那些不「敬畏神與遵神的命令」者,他們不配與不能擁有真正的自由,他們永遠無法獲得在主裡的自由,他們所主張與捍衛的「自由」都是屬「魔鬼的謊言」。
2,In God We Tust
這句「In God We Trust」話,最早出現於1864年,是在美國內戰期間首次被鑄造在硬幣上;這句話,在1956年成為美國的國家格言,並且在同一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正式將這句話印在所有的紙幣和硬幣上。
3,美國的《忠誠宣誓》
這《忠誠宣誓》(Pledge of Allegiance)是在1942年為美國國會採納;該誓詞一共被修改過4次,其最後版本為1954年使用至今,如下:
我宣誓忠誠於美利堅合眾國之國旗以及它所代表的共和國,神之下的單一國度,不可分裂,自由正義全民皆享。
"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4,《蓋茲堡演說》
1863年11月19日,美國第16任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在賓夕法尼亞國的蓋茲堡國家公墓(Gettysburg National Cemetery)發表了《蓋茲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
在此演說結尾時,林肯說:「我們將使這個國家,在申的庇佑下,從自由裡獲得新生;而那一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的政府,也絕不會從這片土地上消亡。」
"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 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5,美國是一個基督教的國
1892 年2 月 29 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Associate Justice,1890–1910)大衛·布魯爾(David Josiah Brewer,1837–1910),他率領眾法官從歷史和法律的證據上,針對「聖三一教堂訴美國 」案,作出以下結論:
「我們的法律和制度必須以人類救贖主的教誨為基礎,並體現這些教誨。 在這個意義上,在這個範圍內,我們的文明和制度都是基督教的。任何立法,無論是州立立法還是國家立法,都不能有任何反對宗教的目的,因為這是一個有宗教信仰的民族。 這在歷史上是真實的。從發現這片大陸到現在,都有一個聲音在作出這樣的肯定。」
1892, Supreme Court stated, America a "Christian Nation"
U.S. Supreme Court stated in the 1892 case of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ersus United States, written by Justice David Josiah Brewer (143 U.S. 457-458, 465-471, 36 L ed 226):
"Our laws and our institutions must necessarily be based upon and embody the teachings of the Redeemer of mankind. It is impossible that it should be otherwise; and in this sense and to this extent our civilization and our institutions are emphatically Christian. No purpose of action against religion can be imputed to any legislation, state or national, because this is a religious people. This is historically true. From the discovery of this continent to the present hour, there is a single voice making this affirmation. The commission to Christopher Columbus…hoped that by God’s assistance some of the continents and islands in the ocean will be discovered." — from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 February 29, 1892.
從大衛·布魯爾的話語可知,奧巴馬、拜登、賀錦麗、南希·佩洛西等,他們都是離棄基督教誨與悖逆美國立國精神者。
在儒教龍文化圈裡的人,他們拜龍,他們是龍的傳人,也就是魔鬼的兒女,他們心中根本沒有耶和華;那麼他們應該如何做,他們才能擺脫這龍文化的綑綁與龍獸的轄制呢?
他們必須全心全靈地信仰基督真理,否則他們如何能離開龍獸的轄制而成為耶穌的門徒?否則他們如何能了解這些美國憲政文件與思想,它們都是建立在「敬畏神與遵守神命令」的信仰上呢?
那麼聖經是如何地教導人追求神的國與神的義呢?
馬太福音 6:10
願你的國度來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馬太福音 6:33
所以你們應當先尋求神的國和神的義,這一切都將加給你們了。
詩篇 33:12
以耶和華為神的,那國是有福的!他所揀選為自己產業的,那民是有福的!
彌迦書 6:8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民數記 14:18
『耶和華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赦免罪惡(iniquity)和過犯,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從這經文可知,那些建立美國的基督徒,他們以耶和華為神,他們按神的旨意行公義,他們因此能夠蒙神的祝福與保守。
在奧巴馬、拜登、賀錦麗、南希·佩洛西等人執政下的美國,他們積極地推行了無神論、共產主義、LGBTQIA、同性婚姻、變性人法案、墮胎合法化、毒品合法化、戀童癖、平權法案(Equality Act)、零元購法案、全球暖化謊言、取消文化、政治正確、強制注射COVID-19毒疫苗等敵基督文化。
奧巴馬、拜登、賀錦麗、南希·佩洛西(Nancy Patricia Pelosi)等人,他們不就是要將美國變成「撒旦帝國」的惡魔嗎?
他們已經得罪了神,他們未來如何能不飲神大怒的酒呢?他們未來如何能不被神拋入燒著硫磺的火湖裡呢?
美國憲政的經驗,它可以供未來的人作為獨立建國的參考;在後儒共時代,東亞大陸各地區的人,他們在思考如何建國時,他們應該要如何地學習美國憲政的經驗?
東亞大陸各地區的人,他們應該要先思考如何地讓神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否則他們如何能遵行天國憲章,在地上建立屬天的國呢?
天國憲章就是遵神的旨意「愛鄰人如己」與「彼此相愛」;這不就是建立一個屬「神的慈愛與公義的國」的原則嗎?
東亞大陸各地區的人,他們應該要思考如何敬畏神與遵神的命令?他們應該要思考如何地追求神的國與義?他們應該要思考如何地按神的旨意行公義?否則他們未來如何能進入天國與獲得永生能?
感謝主,讚美主!一切的榮耀歸於我主,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