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透過「堅定地信仰神」與「不斷地向神禱告」而建立了國。
美國清教徒透過無數次地向神禱告,為人類制定了五份建立「Individual freedom」與「Freeman」理念的憲政文件;這些偉大的文件是來自耶穌基督福音的光,它永恆地照耀了全世界。
美國的憲政是奠基在美國建國者的理念基礎(The Principles of America's Founders)上;美國建國者的理念基礎是奠基在清教徒信仰耶穌基督福音上,因此信仰耶穌基督福音才是「全盤學習美國憲政理念與精神」的唯一途徑。
美國憲政理念與美國保守理念是前後一體的,人必須先了解基督福音才能完全了解美國憲政理念;人必須先了解美國憲政理念才能完全了解美國保守理念。
柏拉图在共和国写道:“所以暴政自然而然地出于民主。”[1]
开国元勋鄙视民主国家。他们渴望民主原则,但不是民主原则。正如柏拉图所宣布的那样,民主很容易被征用来建立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创始人天生就明白这一点,并完全拒绝形成民主。
柏拉圖在其著書《The Republic》寫道,「所以暴政自然而然地出于民主」(And so tyranny naturally arises out of democracy.—Plato,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360 BC, The Republic, Book VIII)
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提到,「.....民主一直是動蕩與爭奪的場景;民主同人身安全或財產權利是不相容的;一般他們的生活都是一直活在充滿暴力的死亡狀態裡。(…democracies have ever been spectacles of turbulence and contention; have ever been found incompatible with personal security or the rights of property; and have in general been as short in their lives as they have been violent in their deaths.—James Madison, November 22, 1787, Federalist Paper No. 10.)
《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有James Madison, Alexander Hamilton, John Jay,他們使用了Publius斯這筆名,這筆名是他們所尊敬的古羅馬執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James Madison)主張建立一個強大的共和國,並包括了各黨派的討論;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介紹分權制度的必要性;聯邦黨人文集第84篇(Alexander Hamilton)討論的人權法案觀點催生了後來的美國權利法案。
第10號顯示了開國元勳明確拒絕直接民主和派系主義的原則,並認為麥迪遜認為一個有代表性的共和國更有效地反對黨派和派系主義。
麥迪遜認為憲法是共和國和民主的「快樂組合」。
在No. 10 shows an explicit rejection by the Founding Fathers of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democracy and factionalism, and argue that Madison suggests that a representative republic is more effective against partisanship and factionalism.
Madison saw the Constitution as forming a "happy combination" of a republic and a democracy.
The Founding Fathers despised democracies. They desired democratic principles, but not a democracy. As Plato decrees above, a democracy can easily be commandeered to establish a totalitarian state. The Founders inherently understand this, and wholly rejected forming a democracy.
…democracies have ever been spectacles of turbulence and contention; have ever been found incompatible with personal security or the rights of property; and have in general been as short in their lives as they have been violent in their deaths.[2]
代表美國憲政的五份文件:《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 1620)、《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6)、《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美國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1789)等。
美國實行的不是民主(Democracy),而是憲政(Constitutional Republic)。民主(Rule by People or Rule by Majority)會產生暴民政治(如法國大革命時期與現在的台灣),會選出希特勒、蔣介石、毛澤東;美國的憲政(Rule of Law)是「三權分立」政治,它會將選出來的「僕人」與「僕人政權」關進憲政的籠子裡。
美國建國者的根源理念(The Principles of America's Founders)非常清楚「民主」(Democracy)與美國憲政(Constitutional Republic)的不同,因此他們一直在努力確保美國實行的是憲政(Constitutional Republic)而不是民主(Democracy)。
在上列五份文件與其它所有美國建國者文獻中從來沒有支持或主張過「民主」,因為美國建國者都是明確表態的「反民主者」(Anti-democrat)。
美國建國者、第一任副總統與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John Adams, 1735-1826)曾說:「記住民主永遠不會持久,它很快就會浪費、耗盡與謀殺。從來沒有一民主不走向自殺。」(John Adams said, Remember democracy never lasts long. It soon wastes, exhausts, and murders itself. There never was a democracy yet, that did not commit suicide.)
曾任美國國務卿(1800-1801)與美國首席大法官(1801-1835)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1755-1835年)曾說,「在憲政與民主的平衡狀態,它們的不同是秩序與混亂。」(John Marshall said, Between a balanced republic and a democracy, the difference is like that between order and chaos.”
民主(Democracy)包含有「Representative democracy」(代議制民主)與古希臘的「Direct democracy」(直接民主」,這兩民主由於沒有「美國憲法裡的三權分立與權利法案」的限制,因此會產生「多數人暴政」的問題。
例如,美國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 就是避免「多數人暴政」的法律,這是漢文世界無法了解的人權理念。
這制度具有憲政的功能與尊重少數人State的權益;它能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益,也能對居住在小State的人的尊重與關懷;選舉人團以State的選舉人為計算單位,它可保障小State權益,避免大State透過多數人選票而控制全國。
民主(Democracy)就是「選舉政治」與「多數人暴政」(Rule by majority)的代名詞;民主是兩獅子與一羊投票決定晚餐吃什麼;民主可以用「51%的人的權力」來決定「其他49%的人的權利」。
美國憲政(Constitutional Republic)是「法治」,是用「美國憲法裡的三權分立與權利法案」來「限制51%的人的權力」與「保護其他49%的人的權利」;美國憲政是要保護所有的人的權利與避免產生多數人暴政的情形。
這五份憲政文件的制定者都堅定地信仰「God」,文件裡都提到了「God」;這五份文件裡的理念就是美國保守思想的主體理念。
這五份文件裡的「Justice」的本質是來自「God’s law」,不是「Human Law」。
美國總統手按聖經宣誓就職,這代表總統在憲法地位上的權力是來自「God’s Law」。
人類沒有第二個國是「以神立國」、「透過禱告」、「Individual concept」與「以神的律法」來建立「市民自治憲政」。
《五月花號公約》呈現了:人類沒有第二個國是按照「信仰God」、「透過禱告」、「Individual concept」與「以神的律法」來立誓建立「市民自治團體」。
《美國獨立宣言》呈現了:人類沒有第二個國是按照「信仰God」、「透過禱告」、「Individual concept」與「以神的律法」來建立「市民自治國」。
《美國獨立宣言》呈現了:所有的個體人(Individual)可以透過共同信仰「God」並共同認同「所有的人都是被造物者創造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他們絕對不可剝奪的權利(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等理念來建立國。
人類沒有第二個國可以自主寫出《美國獨立宣言》裡所有的偉大理念,美國是以「信仰神為中心的獨立革命」,屬「武裝反抗戰爭」。
法國大革命是「以崇拜人為中心的革命」,《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1789),簡稱《人權宣言 》,即是「以崇拜人為中心的宣言」,它「崇拜公共意志」;法國大革命屬「暴力革命」,它是流人血的革命,它促成了拿破崙專制政權的興起。
《五月花號公約》與《美國獨立宣言》呈現了:來自神的智慧與啟示,即「Individual concept」與「契約政治」(Covenant)。
美國清教徒建立了「Individual concept」、「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等理念,而且將這些理念完全注入到憲政裡了;地球上沒有其它國可以自主發生出這種理念,也無法將這些理念注入其憲政。
漢文字裡的自由,永遠走不進「Individual concept」裡;來自群體意識的自由是專制文化的傀儡。
《五月花號公約》與《美國獨立宣言》呈現了:人類不需要透過「文化、歷史、種族、血緣、文字、語言、武力」等方式來建立「市民自治團體」或「國」。
美國是人類史上唯一可以永遠不停止地接受來自世界各地不同「宗教、文化、歷史、種族、血緣、文字、語言」者的國,因為它是唯一真正用認同「共同的價值理念」所建立的國,光是這一點就可以證明美國的憲政與保守思想高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
現在除了瑞士外,歐洲與北歐各國普遍充斥著左派思想、集體意識、人期望政府多給福利、白手很難創業成功、少子化;歐洲與北歐各國人普遍對未來沒有希望,人不願意承擔責任建立家與生孩子,人只求今生的暫時享受,週末經常出外旅遊而不肯去教堂敬拜。
在歐洲旅遊時,你若看見某人眼神裡充滿了希望與熱情,那大都來自美國的觀光客;你若看見某人眼神裡根本沒有希望與熱情,那大都是歐洲當地人。
不敬畏耶和華與愛耶穌基督者,就不可能有「聖靈內住」;沒有「聖靈內住」者,「Individual concept」、「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等理念就不可能永久在人的靈魂裡燃燒。
歐洲文化裡已沒有了「Individual concept」、「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等理念,因此人的眼神裡就沒有了希望與熱情。
歐洲人普遍地不敬畏耶和華與愛耶穌基督,他們的傳統文化與傳統家庭價值正在崩塌,因此歐洲文明正在邁向衰微與死亡之中。
美國紐約的自由女神基座上的文字:「那些疲乏了的和貧困的,擠在一起渴望自由呼吸的大眾,那熙熙攘攘的被遺棄了的,可憐的人們。把這些無家可歸的飽受顛沛的人們一起交給我。我站在金門口,高舉起自由的燈火。」
世界沒有任何一國敢學美國一樣,在首都豎立上列這樣的文字牌子,因為他們沒有人可以寫出類似這五份美國憲政文件裡的價值理念,因為他們的文化裡根本沒有「Founding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
美國憲政裡的理念與美國保守思想的理念,是地球上任何國都遠遠無法相比的,這些都是地球上所有追求「Individual freedom」與「Freeman」理想者的唯一希望。
這五份美國憲政文件,即《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 1620)、《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6)、《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美國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1789)等。
《五月花號公約》的獨特核心價值理念,這是其他國沒有的特質:
1,以神立國:以上帝的名,阿門。
本協約是God’s Law,其目的在呈現「Glory of God」與「Christian Faith」。
2,文件中的「just and equal Laws」本質是建立在「God’s law」,不是「Human Law」。
例如,針對「Fight for individual justice and freedom and liberty」主題:
「Fight for my freedom」是「Human Law」。
「Fight for my freedom」and「Fight for the freedom of others」是「God’s law」。
3,在神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市民自治團體(a civil Body Politick)。
不是按照「文化、歷史、種族、血緣、文字、語言、武力」,而是按照信仰「God」來立誓建立「市民自治團體」,這是「State」的前身。
4,每位個體(Individual)用契约(Covenant)的方式建立自治團體,不是選領導人來管理每一個人(專制與奴性思維)。
5,憲政的目的是為「維護秩序,謀求生存」,不是統治(Rule by King)或管理人(Rule by Law)。
6, 「Rule of Law」:本質是來「God’s law」的「just and equal Laws」。
文件提到:制定並實施有利於公眾利益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與辦公人員職責
《五月花號公約》是奠基在「以神為中心」的「Rule of Law」,這同柏拉圖奠基在「以人為中心」的「Rule by man」與「Rule of Law」是不同的。
柏拉圖(Plato,主曆前427-347年)的《理想國》(The Republic,主曆前390年,37歲)共10卷,此書主張「Rule by man」,這裡是指「Ruled by philosophers」、「Rule by Philosopher Kings」與「Rule by the best」。
柏拉圖晚年在《政治家》(Statesman,主曆前357年,70歲)與《法律》(The laws,共12卷,主曆前348年,79歲)書裡的主張概念是屬於「Rule of Law」。
7,制定並實施有利於公眾利益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及管理制度
8,契約政治:全體成員保證遵守與執行上述契約。
《五月花號公約》的內容:
IN THE NAME OF GOD, AMEN. We, whose names are underwritten, the Loyal Subjects of our dread Sovereign Lord King James, by the Grace of God, of Great Britain, France, and Ireland, King, Defender of the Faith, &c. Having undertaken 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 and the Honour of our King and Country, a Voyage to plant the first Colony in the northern Parts of Virginia; Do by these Presents, solemnly and mutually, in the Presence of God and one another, covenant and combine ourselves together into a civil Body Politick, for our better Ordering and Preservation, and Furtherance of the Ends aforesaid: And by Virtue hereof do enact, constitute, and frame, such just and equal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 and Officers, from time to time, as shall be thought most meet and convenient for the general Good of the Colony; unto which we promise all due Submission and Obedience. IN WITNESS whereof we have hereunto subscribed our names at Cape-Cod the eleventh of November, in the Reign of our Sovereign Lord King James, of England, France, and Ireland, the eighteenth, and of Scotland the fifty-fourth, Anno Domini; 1620.
以上帝的名,阿门。
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
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一个公民政治体。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本约文末我等签名人,敬畏的万民之主、伟大的不列颠(兼法兰西和爱尔兰)王、基督信仰捍卫者詹姆斯一世之忠诚子民,为上帝之荣耀、基督信仰之发扬以及吾王吾国之荣誉,凭籍上帝之恩典,正前往童贞女王城(弗吉尼亚)北部开垦第一个殖民地。
在航程路上,为使上述宗旨得到进一步的执行、维护和改进,我等兹依据本公约规定,在上帝面前庄严立约,彼此共同组建一个公民政治组织。
另外,为了殖民地的公共利益,我等将依据本公约不时制定非常必要和适当的,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法条、规章和职责,并且我等承诺无条件服从和遵守。
內容:我們在神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布的被認為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
為了使「市民自治團體」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布的被認為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
制定並實施有利於公眾利益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及管理制度;
公約的第三層意思是,全體成員保證遵守和執行上述契約。
憲政還有一個被忽視的重要概念: People Governing themselves. 民眾的自我管理。
只有民間強大的個體, 才會對自我的權利與自由有深刻的認知, 並有意願付出代價保護這些上帝賦予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才會對政府(權力)充滿天然警惕和不信任, 才會利用法律去制約政府對個體自由的侵犯與威脅。反之,弱小的民間個體,就會期待政府提供一切所需, 不斷祈求,最終度讓自己的權利和自由, 淪為奴隸與奴隸主這種互相依賴的統治模式。
公約隱含了民主共和制的基本理念,人民通過公意決定集體行為,以自治的方式,管理自己的生活;統治的合法性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通過公議的契約建立秩序,而不是由人民之上的權威強加的。公約以理性否定了君權神授思想,否認了統治權無須被統治者認可的現狀。公約是後來無數自治公約中的第一個。它的依法管理、民眾自治的理念成為後來殖民地效仿的模式,對《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公約在樹立美國精神的同時,也標明瞭文明尺度和國家道德。在人類史上,這是一份劃時代的文件。此後,人際關係除了征服和奴役之外,多了一個選擇——基於契約的合作。公約是美國的立國基石,信仰,自願,自治,法律,法規的等理念涵蓋了美國的立國原則。這些簽約人相信文字的力量,相信他們的文字契約能帶來充滿希望的生活。契約是新文明的開端,對視他人為地獄的個人來說,契約是約束、制衡和保護,契約讓人類脫離了弱肉強食的世界。清教徒們沒有去征服和統治非清教徒,沒有將信仰強加給別人,而是通過磋商談判,達成了一份公約,這是文明與野蠻的區別。只有理性才能達成公平與正義的制度設計,權術和陰謀是人類的墮落。只有契約社會才是文明社會,否則就無法達成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公約的意義不僅在於契約本身,還在於對契約的信任和遵守,而帶來的政治文明。簽署了公約的人們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謹守公約,支持他們的自治政府。沒有任何人和團體可以凌駕於公約之上。
從這五分文件可知,一群人可以經由共同信仰「愛、正義、真理、自由、人權、追求幸福、憲政」等精神理念(Spiritual concepts)來建立國,不需要用共同的「文化、宗教、歷史、種族、血緣、文字、語言」等世俗的概念(Secular concepts)來建國,那不是高度精神價值的文明模式。
這五分文件是人類「市民(Citizen)自決與立憲」的理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