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2014

人類稅的革命

人類稅的革命


台灣有一種稅怪獸,它專門吃人,它的名字叫「濫稅」,全名叫「稅務機關違法亂收稅」,這怪獸的出現,嚴重導致台灣資金外逃、企業出走、人才流失、濫發查稅獎金、政府連年大負債、政府連年大赤字、公務員集團貪污、驅逐外商投資者、國內產業走向蕭條等罪行。


台灣的「稅的革命」就是「終結稅的概念」;台灣的「憲法的革命」就是「終結ROC的憲法」而透過公投來採行「按台灣需要而修改後美國憲法」。


上述這兩革命,可以讓市民(Citizens)能夠成為國的真正主人,讓市民能夠有效統治僕人,讓僕人不再任意偷盜主人的財物,讓市民不再憤怒與哭泣,讓市民可以決定自己未來的命運。


未來的台灣人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建立堅實的基督信仰,信仰越堅實者,未來的路就可以走得更遠;無信仰者,寸步難行。


屬靈的真理:你的禱告與夢想有多大,你的未來成就有多大;在人所不能的,在神凡事都可能。


一,不要拒絕真理


在台灣有許多正義人士,長年付出了極大的努力,來呼籲全民採取行動來抵制稅獸,然而其成效卻有限,為什麼會如此?


千萬不要低估台灣島內的邪靈力量!法稅改革,這絕不是單純的屬世的戰爭,而是高困難度的屬靈的戰爭,因為你所面對的是來自3千多年來的儒粹文化:「崇拜王權、專制、中央集權、家長制、一言堂、大政府、高稅收、干預政治、宦奴娼獸鬼文化、崇拜名利權位文化、貪腐的官僚文化、貪腐的官僚術、貪腐的官僚體制、人情與酬庸政治」等邪靈存有與思想。


你需要先思考,你將倚靠什麼屬靈的信仰與武器來除滅這些來自千年的吃人邪靈。


法稅改革的真正基礎是人的信仰與道德意識;人的信仰與道德意識,包括了個體人的道德信仰、普世價值觀、對自由市場經濟的常識、對抗黑暗勢力的道德決心與勇氣。


在一個充滿左派思想與大政府腐敗官僚體制的台灣,談法稅改革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只要個體人有信仰,凡事禱告求神,並借助來自神的力量,則凡事都有可能。


耶穌注視著他們說,在人,這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神,凡事都可能。(馬太福音 19:26)


真理總是被人拒絕的:人類最好的稅制,如同真理與基督福音一樣,總是被人拒絕的。


摩西的什ㄧ捐與單一稅(Flat tax rate)是來自神的旨意與啟示,是最簡單的概念,是最合理的方式,是最有利的方式,是魔鬼一直在阻攔的對象,是人一直在拒絕的概念,但是它卻是人類該走的道路。


摩西的什ㄧ捐與單一稅(Flat tax rate)是一種低稅的理念,每個地方需要按當地情況做最大的減稅工作,並不是一定要用10%作稅的唯一標準;減稅是要倚靠全體市民(Citizens)的理念信仰與共識,而不是讓少數的執事的職權來決定大多數人的命運。


只有奠基在深厚基督信仰的人,才能了解低稅是抵制懶人與政客貪婪的方式,才能了解低稅是符合神的旨意與啟示。


世界上最低稅的楚格邦(Zug State),是擁有深厚基督信仰的地方,是世界最大的吸金器,是擁有高質量服務與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動力,是世界最繁榮與昌盛的地方,是世界最平安、喜樂、勤奮、富裕的地方,這都是來自神的祝福。


不要期望沒有堅定基督信仰的人會接受摩西的什ㄧ捐與單一稅(Flat tax rate),不要期望台灣人會接受摩西的什ㄧ捐與單一稅(Flat tax rate),不要同任何強權或群體意識妥協,不要與不信的人同負一軛,不要定睛在人或政治上,要定睛在神的啟示與旨意,要定睛在做符合神心意的事,要定睛在全心全意全靈事奉神。


當彼得定睛在主耶穌時,他可以在海上行走;當彼得定睛在海上的風浪時,他就立即沉海了,成為小信的人。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麽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麽相通呢?(哥林多後書6:14)


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希伯來書9:14)


不但如此,我也將萬事當做有損的,因我以認識我主基督耶穌為至寶。我為他已經丟棄萬事,看做糞土,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立比書 3:8-9)


隨後,耶穌催門徒上船,叫他們先渡到湖對岸,祂則遣散眾人。待眾人都離開了,祂就獨自上山去禱告,在那裏一直待到晚上。那時,門徒的船離岸已遠,遇到逆風,船身被波浪撞擊得搖擺不定。天將破曉的時候,耶穌從水面上向門徒走去。門徒看見有人在湖面上走,都嚇壞了說:「是幽靈!」他們害怕得又喊又叫。耶穌立刻對他們說:「放心吧!是我,不要怕。彼得說:「主啊!如果真的是你,就叫我從水面上走到你那裏。」耶穌說:「好,你來吧!」於是,彼得就從船上下去,走在湖面上,要去耶穌那裏。他看到風浪很大,就害怕起來,身體開始往下沈,便大喊:「主啊,救我!」耶穌馬上伸手拉住他,說:「你信心太小了!為什麽懷疑呢?」(馬太福音 14:22-31)


二,專制政權與稅


當「人的信仰與價值觀」改變後,才能進行「文化與理念革命」;當「文化與理念革命」成功後,才能進行「制度革命」;當「制度革命」成功後,才能進行「器物文明革命」,這人類文明的發展順序是不容倒置的。


以下要談論的「廢除稅概念」,必須從個體人的信仰與價值觀開始談起,因為它牽涉到未來全人類翻天覆地的文明大改造問題;如果其「基礎信仰與價值觀」不先談清楚,則後面的「廢除稅概念」議題,就沒有談論的必要了。


「基督福音」與「奠基在基督福音的普世價值理念」逐漸終結了人類各地的「專制政權」。


雖然人類各地的「專制政權」逐漸在瓦解,但是「專制政權文化的意識」依然存留在人間,例如,其中的「稅的概念」,這概念是源於「人長期被專制文化洗腦」的結果。


專制文化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將「Individuals(個體人)與「Individuals(個體人們)異化成為被統治者,然後無條件地順服於佔少數人的統治者的意志。


那些被異化的人普遍會接受來自統治者所發明的「Tax()概念,並自願接受這種統治者「設定與植入的謊言枷鎖」所轄制。


在專制文化裡,「稅」(tax)是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強制抽利與抽血概念;在契約政治文化裡,「稅」(tax)的本質是僕人對主人的轄制工具。


所有「Tax()的相關概念,都是這種專制文化毒瘤的一部分,因為「Tax」的相關概念會將自由人(Freeman)洗腦與異化成為奴民,並剝奪其拒絕或反對的權力。


最令人震驚的是,那些被洗腦與異化成為奴民,不具備有獨立思考與邏輯推理的能力,他們的存在意義與價值,已被自己的奴性給否定了。


這些具奴性者不敢站起來行使其主人的權力,他們不敢對這些假扮稅老虎的僕人說:「No!」。


執政者用「Taxpayer(納稅人)taxation system(稅制)pay duty(納稅)tax staff(稅務人員)accessor(估稅人員)obligation to pay tax(納稅義務)tax dodger(逃稅人)income tax declaration/report(所得稅申報書)unitary income tax(綜合所得稅)income tax(所得稅)等概念來欺騙市民。


這些稅的相關概念具有迷惑性,使他們誤將僕人當主人,使他們盲目地服務假主人與真僕人,使他們忘記自己才是國的真正主人,使他們忘記了自己手上有可以管教惡僕人的鞭子。


個體人(Individual)必須成為獨立自主的自由人(Freeman),個體人必須成為對世界有道德責任意識的勇者,個體人必須成為敢於對抗世界邪惡與黑暗勢力的戰士,個體人必須成為敢於管教惡僕人的主人,這些屬於個體人最基本的善與正義理念是好的,但是卻是大多數人無法了解與接受的概念,也是大多數人不敢去堅持與執行的概念,為什麼會如此?


其原因是,沒有堅定的基督福音信仰者,就沒有來自聖靈的智慧與洞悉能力,其心靈裡的內在道德力量便沒有基礎,因此當他在面對現實世界的強權與群體意識時,他沒有來自內在的大於世界的力量,他會恐懼、逃避與退縮,最後還會以現實環境的惡劣來否定自己對的觀點,以此來掩飾自己的膽怯與逃避個體的道德責任(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


作為台灣的主人與統治者,竟然讓這些惡僕人來濫收主人口袋裡的錢,竟然讓這些惡僕人拿鞭子來抽打主人,竟然讓這些惡僕人隨意踐踏主人的尊嚴與權利。


現在該是主人教訓惡僕人的時候了!台灣人要將這些吃人的僕人關進籠子裡,否則台灣的經濟未來將會面臨崩潰的命運。


台灣人,你有勇氣站起來做自己的主人嗎?


三,憲政時代的「Service fee


人類已經逐步走向奠基在基督福音與普世價值的「文明自由化」(Civilization liberalization)了,人類已邁向具有三權分立本質的憲政時代,人類應該用「Service fee(The master pays the service fee to the servant)來取代「稅」概念。


摩西的什一奉獻(Tithe)是人類歷史上實踐過的合理付費制(Flat rate payment),十個人支付其十分之一的收入來支持一僕人(祭司,服務員Server,辦公室裡的人Officer)的工資。


若有人認為「主人應該支付超過其十分之一的收入給一位僕人」或「十人的每人應該支付超過十分之一的收入給一位僕人」,這都是屬於「僕人大於主人」的謬論。


若十人的每人支付十分之一的收入給一位僕人,那麼就是一位僕人服務十位主人,這服務比例已足夠了;若五人的每人支付十分之二的收入給一位僕人,那麼就是一位僕人服務五位主人,這實在沒有這個必要。


事實上,如果每一人都能自己負起責任(Individual responsibly),則就不需要雇太多的公務員了。


如果有一個住宅區有住戶100人,他們可以共同出資雇用10位警察來管理交通。


如果他們開車時都能遵守交通規則,則也許雇用5位警察即可,如此他們可以省下一半的雇用費用,這就是右派人士所主張的小政府的核心概念:「每個人都能自我管理(Self government),那麼每人就不用多交稅,那麼實行小政府即可」。


如果他們開車時都不願意遵守交通規則,則也許需要雇用20位警察來擔任管理工作,如此他們需要支付1倍的雇用費用,這就是左派人士推銷的大政府概念:「每人都不用自我管理(Self government),只要每人多交稅,那麼有大政府來幫你解決所有的問題」。


大政府理論,就是魔鬼要來剝奪人的自由與人權的騙術,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福利國政策、共產主義、左派人士、儒粹大一統政權等經常會為人類帶來懶惰、貧窮、落後、苦難與災禍的原因。


To tithe is to make a contribution equal to one-tenth of your income.


單一付費(Flat rate payment)與什一奉獻(Tithe)方式,是實踐小政府理念的最合理方式;任何需要主人支付額外費用時,都需要透過主人同意下的合法契約程序才能生效。


我認為任何僕人若未經過主人同意就強制收取超過什一奉獻的行為,都是對主人的尊嚴與權利的侵犯;主人有權利拒絕與解雇這惡僕人,否則這就是強盜橫行與惡人當道的國。


如果主人有特別需要,可以支付其它費用,但這費用可以另立契約雇他人辦理;主人應該避免由相同的僕人來處理這些額外的費用,這是避免僕人貪污與腐敗的必要方式,因為人性的惡是人所不能預知與掌握的。


基督徒須要交兩費用,一種通常被稱為「十一奉獻」,這是獻給神的;但事實上,耶穌用下列「寡婦的例子」說明了「奉獻給神」的本質必須是來自奉獻者的全心奉獻,具體奉獻的數量由奉獻者自己決定;另一種費用,被稱為「Tax」,這是「主人付給僕人的工資」。


耶穌面對奉獻箱坐著,看眾人怎樣把錢投入奉獻箱裡。許多富有的人投進了很多錢。有一個窮寡婦來,投進兩個小錢,值一個銅幣。耶穌把他的門徒們召來,對他們說:「我確實地告訴你們:這窮寡婦所投入奉獻箱的,比所有的人投的更多。(馬可福音 12:41-43)


四,吃人的法西斯黨法


台灣人必須透過對基督福音的信仰才有可能成為自由人(Freeman),唯有自由人才能認知「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的價值理念,才能活出基督的樣式,才能榮耀耶和華的名,才能擺脫思想與靈魂被奴役的命運,靈魂才能獲得永恆的平安與喜樂。


當主人授予僕人絕對的權力時,就會發生專制與暴政。在一個專制政府中,僕人變成了統治者,統治者變得腐敗並利用他的力量來促進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共同利益而努力,這就是暴政。


台灣人所承受的暴政,來自於列寧式一黨專制所建立的法律體制-《中華民國憲法》;這法西斯的黨法充滿了「王權、專制、家長制、一言堂、司法不獨立、大政府、高稅收、干預政治、國營事業」等文化,台灣人成為了走不出這黨法牢籠裡的囚徒。


台灣人在這法律體制下是被迫用自己手上的選票來壓迫與奴役自己,來將自己持續地推進社會黑暗與政治腐敗的無底坑裡。


台灣35年薪資沒有改變與提高,但是物價卻成倍地飛漲;年輕人沒有能力買房與養育孩子,少子化的問題十分嚴重,年輕人對未來充滿了苦悶與絕望,他們只能用選票來打臉執政團隊。


這些都是台灣執政團隊造成的,大政府、高稅收、干預政治、司法不獨立、錯誤的教育政策(缺乏職業教育大學,缺乏啟發與創造力的教學方式)、侵害人權的外勞政策、國營事業腐敗、盤踞在台電的電老虎集團、核四的坑錢案等;台灣歷屆的執政團隊早已腦死報廢了。


台灣最大的兩毒瘤就是《中華民國憲法》與儒粹文化,這兩毒瘤裡隱藏了一「司法不獨立」的吃人怪獸,這是台灣人所有苦難與淪為悲慘命運的根源。


五,台灣人應該採行美國憲政


台灣人可以學習憲政的經驗-「使用修改後的美國憲法」,這促使了日本在二戰後迅速成為世界第二大的經濟實體。


台灣人可以透過公投廢除這吃人的《中華民國憲法》而採行「修改後的美國憲法」,公投是來自神賜給人的絕對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利(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這是主人的特權,沒有了這特權,那就是僕人的奴隸了。


六,學習《美國獨立宣言》理念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 4, 1776)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第一部分:我們認為下面這些是自證的真理(Self-evidence)的:所有的人都是被創造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了他們有絕對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憲政的「三權分立、新聞媒體的第四權、市民持槍的第五權」,就是建立在主人充分不相信僕人的理念上,就是主人要有效制約僕人:「要將僕人有效關進籠子裡,因為僕人取得了權力時就會變成吃人的野獸」。


七,學習《五月花號公約》理念


《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 1620)是前往北美洲新英格蘭殖民地的102名英國清教徒,由其中的41名成年男子在16201111日在五月花號船上簽訂的契約政治書,他們同意建立一自治的政治團體、制定法律與實行憲政。


契約政治的本質:人類契約政治的典範就是「The Mayflower Compact」,在這文本裡提到了「Having undertaken 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a civil Body Politick」、「just and equal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與「Offices(辦公室)等概念。


在這文本的契約政治部分,並沒有使用「人的統治者與被其統治者」、「人的掌權者」、「人的領導者」與「人要服從人的領導」等專制文化的概念。


The Mayflower Compact」體現了五點特質:


1,這些清教徒的定約者是遵從基督福音與《聖經》的聖約理念,他們在神面前共同訂立此聖約。


他們成功地將「Christian Faith」與《聖經》裡的「Just and equal Laws」注入到「Rule of law」的理念裡,充實了「Rule of law」的高度內涵。


《五月花號公約》的「Rule of law」理念來自God’s Law的觀念,他同柏拉圖奠基在「人本文化的美德與良善」的「Rule of law」,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2,這些清教徒的定約者自願依照契約組成一市民政治體(a civil Body Politick),並且他們願意依照此契約進行自我管理(Self government)


3,這一市民政治體(a civil Body Politick)的主人與被雇用的辦事員(Officers)是神聖的契約關係,這是美國憲政的核心理念。


4,簽署人立誓要創立一個自治的政治團體,這個政治團體是基於立約者的同意而成立的。


5,法律與憲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義與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是為了維護所有立約者的眾人利益(for the general good of the colony)


契約政治(Covenant on civil Body Politick)的本質是主人與僕人(雇員)的「Voluntary agreement(自願性協議)


由上列五點可知,契約政治的主體是市民(Citizens),市民是主人,被契約雇用的人是僕人,這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異化或改變。


八,Rule of law


Rule of law(依法律來治理)不是「Rule by law(以法來治理人);「Rule by law」是來自人本文化的觀念,即法律是由國王、獨裁者或群體社會所制定的法條,屬於奠基在人本文化的「Human law(人間法)


Rule of law」主張,所有的人與受委託的僕人(OfficersGovernment)都必須服從這奠基在神的正義與平等(Just and equal Laws)的憲法。


Rule of law」是法治(依法律來治理),其目的在保護人民不被政府侵犯權利,法律在政府權力之上;「Rule by law」是法制(以法來治理人),其目的在保護政府不被人民所推翻,法律在政府權力之下。


九,稅 vs. 主人支付僕人的工資


在專制政治下,統治者是王,被統治者是民,「稅」的概念,是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要求權益;在契約政治下,統治者是市民,被統治者是僕人,「稅」的概念,應該更正為「主人支付僕人的工資」的概念。


在契約政治下,主人有絕對不可被剝奪的自主權,即主人有權按契約雇用僕人,也有權按契約解雇僕人,雇用費用由雇主依照合理工資支付。


契約政治可以透過市民制定「Compact,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協議,法律,條例,法案,憲法)等方式來執行。


依照God’s Law,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平等與獨立的人,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榮耀尊貴的人,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尊嚴、生命、健康、自由、人權、財產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人類的政治應該恢復契約政治的本質,即「Citizen(市民)是主人,主人有權依照其需要雇用僕人來服務自己,主人任何時候有權解雇僕人,這是「First right of Citizen(市民第一權);僕人無權任意對主人徵稅,僕人也無權轄制與奴役主人。


任何未經主人的立法而強制收取費用給僕人的行為,則視為對主人尊嚴與權利的侵犯,主人有權拒絕,有些僕人是要用管教的,這就是《美國獨立宣言》裡的「廢除權」(主人解僱僕人權)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 4, 1776)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美國獨立宣言》第二部分: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Right of revolution),並建立新政府。


十,主人尊嚴與權利不容僕人侵犯


亨利·大衛·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181712日-186256)所提出的「Civil Disobedience(市民不服從)概念是錯誤的。


Civil Disobedience」不符合契約政治的本質,因為它混淆了主人與僕人的關係:「僕人要服從主人」、「服從的概念,並不適合用於主人對僕人的關係」。


我認為符合契約政治概念的正確名稱,應該是「The dignity and rights of the master are not allowed to be violated by servants(主人尊嚴與權利不容僕人侵犯)


我認為每位市民支付其收入的十分之一,則十位市民可以雇用一名僕人,這應該是合理契約政治的關係。


如果台灣人還不能意識到「自己是主人的地位」、「行使主人權力」、「主人尊嚴與權利不容僕人侵犯」、「管教惡僕人」、「切除毒瘤文化與惡法」等問題,那麼台灣人將無法擺脫永恆回歸奴的悲慘命運。


十一,台灣繁榮富足之路


人類有許多人非常嚮往瑞士的經濟繁榮與富足,並且主張學習瑞士;然而,他們只想學習瑞士的經濟制度,不肯花時間深入了解造成瑞士繁榮與富足的背後信仰基礎,即信仰耶穌基督的福音。


學習瑞士的迷思:這好像喜歡吃牛排的人,終日談論如何煎牛排,卻不知道牛排的肉是來自於牛,這就是那些學習瑞士者的迷思。


瑞士是世界最低稅的國,瑞士是人類避稅的天堂,楚格(Zug)邦是天堂中的天堂。


瑞士聯邦稅是8.5%,楚格邦稅是4%,因此楚格人要交稅是8.5%+4%=12.5%


台灣的經濟發展方法可以學習瑞士,目標可以定在學習瑞士,瑞士的人年均收入為8萬美元,瑞士的楚格邦的人年收入為16.5萬美元。


台灣若能認真學習「瑞士楚格邦的經濟模式、美國的基督信仰立國模式、美國的基督憲政模式、德國的職業教育模式、美國的啟發式教育模式、新加坡的英文教育模式、新加坡的外勞政策」等,這樣台灣即可以逐步邁向繁榮富足之路。


這包括:堅定地信仰基督福音,主人不要支付過多的薪資給僕人(低稅),不要僱用太多的僕人(小政府)、不要給僕人太多的權力(處處干預政治)、主人不要綁自己的手腳(自由市場的經濟)、增加職業教育、採行英語教育等事情。


十二,基督福音大復興


台灣356年被奴役的命運:自從166221日鄭成功與荷蘭人簽訂正式合約後,台灣至今已有356年被奴役的悲慘經歷。


台灣人不意識到台灣到處充滿了寺廟與拜偶像,台灣人不意識到自己已得罪了神。


228事件是神興起了邪惡的亞述政權來管教台灣人,現在神又興起了邪惡的巴比倫政權要併吞台灣,台灣人並不意識到自己被奴役命運是拜鬼的結果,台灣人應該向神認錯與悔改,否則將會繼續墜入黑暗的命運。


基督福音大復興可以解除3百多年來盤踞在台灣土地上的詛咒。


瑞士的道德文化與經濟成長是奠基在基督福音信仰上,台灣需要有基督福音大復興,如此台灣才能透過「基督福音的信仰」,來建立一個充滿「愛、正義、自由、人權、幸福、喜樂、繁榮、富足、安全與和平」等價值的台灣。